一名员工上班时晕倒,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,人社局因此不予认定工伤。这引发了关于《工伤保险条例》中“48小时”认定时限条款的广泛讨论。该时限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必要规则,还是对生命权的不合理限制?
暂无观点,来做第一个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