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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计税可行性之辩

当前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单位征收,当夫妻一方失业时,家庭无法充分利用专项附加扣除额度,负担加重。改革为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计税是否可行?它更能体现公平,还是将带来新的不公与复杂性问题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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