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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注意力媒体”不等于“社交网络”:是本质区分,还是无意义的术语分裂?

有观点提出应将“注意力媒体”(如TikTok、YouTube)与“社交网络”(如Facebook、微信)进行严格区分,认为前者核心是内容消费与算法推荐,后者核心是身份图谱与人际连接。这种区分对于理解其社会影响、设计伦理和监管策略是否具有关键意义?还是说这只是技术术语上的细微差别,两者在商业模式(争夺用户时间)和社会问题(如成瘾、信息茧房)上本质趋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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