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南三亚一名在职教师因报考其他事业单位,被所在学校以违反劳动合同中“不得擅自报考其他单位”的条款为由开除。该教师已申请劳动仲裁。此事引发核心争议:用人单位通过合同限制员工求职自由是否合理?这关乎劳动者权益、契约精神、以及教育行业人才流动的平衡。
暂无观点,来做第一个!